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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休闲运动协会章程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浙江省休闲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Association For Leisure And Exercise’,缩写为‘ZJXXYD’。本协会原名为“浙江省休闲养生协会”,经2026年4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变更为现名。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省内从事休闲运动、健康养生工作的专家、专业人士,生产或经营休闲运动、健康养生产品的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热心休闲运动、健康养生事业的其他人员以及休闲运动的爱好者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休闲运动健康养生行业的工作者,加强与国内外休闲运动健康养生事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大力推动全省休闲运动健康养生事业的发展,服务于政府、企业、消费者,努力提高浙江人民的身体素质、休闲运动文化水平和生活品质,为浙江打造成为健康之省、休闲文化之省、生活品质之省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政厅,党建⼯作机构是浙江省体育局机关党委。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从事宣传、普及全民休闲运动与健康养生知识,推广休闲运动与健康养生的实用技术,进而提高全民休闲文化、养生健康意识;多方面为会员及会员单位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三)宣传、普及休闲运动健康养生知识,推广休闲运动与健康养生实用技术;
(四)收集、整理民间传统休闲运动、健康养生文化并进行科学研究与创新;
(五)编印协会内部交流资料、网站,开展休闲运动、健康养生咨询;
(六)组织有关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七)帮助企事业单位改善休闲运动文化、健康养生管理工作;
(八)开展国内外有关休闲运动文化、健康养生知识的交流与合作;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民间传世养生方药的科学实用价值与开发应用;
(十一)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3号令)负责本会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十三)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凡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休闲、养生相关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七)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八)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提出书面报告,通过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产⽣、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和活动。
(十一)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决定秘书长和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
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作指导员向党建⼯作机构申请,由党建⼯作机构组织成⽴换届⼯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作;
换届⼯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案,应在会员代表⼤会召开前2个⽉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
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
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
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程序及终⽌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解散或由于分⽴、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后的剩余财产⽤于公益性或者⾮营利性⽬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党组织的,⽀持党建⼯作机构选派党建⼯作指导员,在本团体开展党的⼯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般由本团体秘书⻓以上负责⼈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选报党建⼯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专职⼯作⼈员有党员的应建⽴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以上的应单独建⽴党组织,有3名以上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建⽴临时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员和经费⽀持,将党建⼯作经费纳⼊管理费⽤列⽀,⽀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持领导班⼦与党组织领导班⼦“双向进⼊、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党员的本团体负责⼈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额经费开⽀、接收⼤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4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本会章程范畴内的相关纠纷,依法提交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七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6-10-12 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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